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採購法最有利標不訂底價之運作機制立法院一月十日甫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增訂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辦理資訊服務等採購,現行採購法對此決標方式之運作機制已有規定。
規定方式,工程會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已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Jan 23 Sun 201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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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增訂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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